为维护教学工作的严肃性,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严格、规范教学过程管理,营造良好的教风和学风,预防、杜绝和及时处理教学环节中的各种事故,根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教师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教学事故的分类
本办法所指的教学事故,特指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教学后勤保障人员在教学、教学管理和教学后勤保障各环节中出现的严重过失或过错。教学事故分为课堂教学及实验(实习)教学事故、考试事故、教学管理与教学保障事故等3大类。依照教学事故后果的严重程度,分为一级(重大)教学事故、二级(较大)教学事故和三级(一般)教学事故。
二、课堂教学、实验(实习)教学事故
(一)一级(重大)事故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定为一级(重大)课堂教学、实验(实习)教学事故:
1.教师在课堂教学以及其他教学过程中,讲授内容或观点有思想性、原则性错误;
2.未经批准,教师擅自停课、缺课超过1学时以上;
3.未经批准,教师随意删减课堂教学内容而提前下课超过半小时以上;
4.对学生实施体罚,造成学生身心损害;
5.随意剥夺学生的学习权利,造成严重后果;
6.由于教师、教学辅助人员的过错或过失,在教学过程中造成重大灾情发生或对学生身心造成损害;
7.实验准备不充分,造成教学内容不能按期、保质完成。
(二)二级(较大)事故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定为二级(较大)课堂教学、实验(实习)教学事故:
1.未经批准,教师擅自变动教学大纲或不按教学大纲要求组织教学;
2.教师酒后上课;
3.教师在任课期间强行向学生推销图书或其它商品;
4.教师擅自终止教学而离开课堂外出办其他事情;
5.无特殊原因,教师迟到或提前下课10分钟以上;
6.实验准备未完成或准备失败,使实验无法进行或不能按时进行超过10分钟;
7.上课期间接听或拨打手机。
(三)三级(一般)事故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定为三级(一般)课堂教学、实验(实习)教学事故:
1.未经批准,教师擅自调课;
2.未经批准,教师擅自请他人代课;
3.教师对所讲授的内容未充分备课;
4.实验教学、多媒体教学课前准备不充分,或上课期间仪器发生故障未及时报修而擅自停课;
5.上课期间突然出现供电故障未及时报修而擅自停课;
6.教师批阅(改)作业不认真,有明显疏漏和错误造成严重后果;
7.无特殊原因,教师上课迟到时间在10分钟以内;
8.教师穿背心、拖鞋上课,体育教师不按规定穿运动服装上课;
9.教师在教室、实验室内吸烟;
10.教师在上课时,所携带的移动通讯工具发出信号,造成不良影响;
11.教师在教学过程中用语言或行为贬损、侮辱学生,造成不良影响。
三、考试事故
(一)一级(重大)事故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定为一级(重大)考试事故:
1.向学生泄露考试试题或答案;
2.由于保密措施不当,造成试卷被盗或试题泄露;
3.擅自修改学生考试试卷、成绩,或弄虚作假;
4.监考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帮助考生答题或暗示答案。
(二)二级(较大)事故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定为二级(较大)考试事故:
1.由于保管措施不当,造成考生试卷丢失;
2.发现考生作弊,不加以制止或举报;
3.在学习辅导过程中变相泄露考试内容;
4.未经批准,擅自取消考生的考试权利。
(三)三级(一般)事故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定为三级(一般)考试事故:
1.监考人员在考场内做与监考无关的事情;
2.监考人员擅自离开考场达10分钟以上;
3.监考人员擅自提前、推迟或延长考试时间;
4.监考人员未按规定安排考生座位;
5.命题人员未按规定科学编制考题;
6.试卷出现3处以上严重错漏;
7.评卷不认真,有明显疏漏和错误,在学生中造成了不良影响;
8.不按时上交学生考试或补考成绩。
四、教学管理与教学保障事故
(一)一级(重大)事故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定为一级(重大)教学管理与教学保障事故:
1.擅自对不合格或不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发放学历文凭;
2.帮助学生伪造假证件或提供虚假证明;
3.未按学院规定擅自向学生乱收各类费用;
4.教学主管部门在开学前尚未确定教学计划,或未能落实课程安排、实习场所,使教学受到了严重影响;
5.教学单位未经教学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变动或不执行教学计划,影响了教学秩序和教学任务完成;
6.教学单位在每学期正式上课前尚未全部落实任课教师或未将课程全部通知任课教师;
7.教室管理人员未按规定时间开门,或擅自安排教室,造成教学或考试不能正常进行;
8.教学管理人员未能及时传达学院有关教学安排,造成了严重影响;
5.在管理和服务过程中,侮辱或打骂学生,造成学生身心受到伤害。
(二)二级(较大)事故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定为二级(较大)教学管理与教学保障事故:
1.由于工作疏忽,造成教材错订、漏订,未能按时供应而影响了正常教学;
2.由于工作过错或失误,对学生的切身利益造成了较大影响;
3.教室管理人员未按规定时间开门,造成教学或考试推迟进行;
4.由于工作疏忽,造成教室、实验室等教学场所仪器设备被盗;
5.由于管理不善,造成教学档案遗失或严重损坏。
(三)三级(一般)事故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定为三级(一般)教学管理与教学保障事故:
1.教学管理部门在教师、教室安排中出现疏漏,造成学生不能按时上课超过10分钟;
2.实验教学、多媒体教学上课期间仪器设备发生故障,检修人员在接到通知后,未能及时抢修,影响了教学正常进行;
3.上课或考试期间突然出现供电故障,后勤服务部门在接到抢修通知后,未能及时派人到达现场抢修,影响了教学;
4.教学管理部门在工作安排或协调管理上明显疏漏或失误,对教学秩序造成明显的不良影响;
5.教学干事不按时保质保量报送材料,影响全院工作进度;
6.教室、实验室管理人员未能按时关灯、关水,造成水电浪费;
7.教室、实验室等教学场所管理人员,由于准备工作不充分,对教师教学造成影响。
五、各类教学事故的处理办法
(一)对发生教学事故的责任者,由其所在系(院、部)填写教学事故登记表,一式三份,一份保存系(院、部),一份交人事处存档,一份交教务处。
(二)一、二级教学事故由学院教学管理部门会同责任人所在单位拿出处理意见,报院长办公会审议。三级教学事故由系(院、部)作出处理意见,报学院教学管理部门备案。
(三)对一级事故的当事人(或主要负责人)进行以下处理:
1.触犯国家法律的,由司法机关处理;
2.年度考核作不合格处理;
3.情节严重,又不悔改者,取消教师资格,管理人员调离本工作单位;
4.取消本年度评先、晋级、晋升资格;
5.全院通报批评。
(四)对二级事故的当事人(或主要负责人)进行以下处理:
1.年度考核作基本合格或不合格处理;
2.取消本年度评先、晋级、晋升资格;
3.本单位通报批评。
(五)对三级事故的当事人(或主要负责人)进行以下处理:
1.取消本年度评优、评先资格;
2.口头批评。
(六)对一年内累计发生两次以上一、二级教学事故或四次以上三级教学事故的单位,学院将对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主管领导给予通报批评。
(七)凡发生教学事故不按规定上报或隐瞒不报者,一经查出,将追究其本人及所在系(院、部)主要负责人和主管领导的责任,并进行全校通报批评。
六、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原《williamhill官网关于教学差错、教学事故的认定及处理意见》同时废止。